评论丨最高法指令再审“百香果女孩”案,案件走向将如何
广受关注的“百香果女孩”案又有新进展,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称,最高人民法院调卷审查的原审被告人杨光毅强奸一案,其间被害人母亲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指令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
从此案的基本情形来看,可谓一波三折。
2018年10月,广西灵山10岁女童杨某某在回家途中,被同村男子杨光毅强奸后死亡。案发两天后,杨光毅在父亲的陪同下自首。经法医鉴定,死者是由于被他人强暴伤害过程中,胃内容返流进入气管、支气管,造成气管、支气管填塞导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2019年7月,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杨光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百香果女孩”。受访者供图
一审认为,被告人杨光毅以暴力行为奸淫幼女致其死亡,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应从严惩处;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其罪行极其严重,决定对其不予从轻处罚。最终,一审法院判处杨某犯强奸罪,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今年3月,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改判,其中,法院认为“杨光毅的自首行为对案件侦破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遂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
一般来说,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的案件,判决一宣告立即生效,无需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但本案二审改判后,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5月决定对该案调卷审查,日前决定指令广西高院对此案再审,即是该审查的结果。有观点称,本案二审改判的结果在网络公开后,引起舆论热议,直指“改判死缓不当”,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关注。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可以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有不宜由原审法院审理情形的,也可以提审。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一般应当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下级法院审理;由原审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裁判错误的,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审理。
据此,有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如果认为本案事实认定没有问题,只是适用法律错误——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判处死缓不当,那就该指令广西高院以外的其他省级高院再审,或者自己提审直接改判,而不会交给广西高院再审。因此,该观点笃定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有错误,如果是事实认定有错,那这样的指令再审不一定会改判。这个说法虽有些道理,但也有“过于死抠法条”之嫌。
理论上讲,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法院的生效裁判适用法律有错误的案件,都可以提审,但在笔者印象中,多年以来直接提审改判的案件只有两件:一件是辽宁的刘涌涉黑案,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最终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改判死刑立即执行;另一件是聂树斌案,河北高院以强奸罪二审判处聂树斌死刑,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高院复查,后决定提审,改判无罪。
由此看来,最高人民法院一般不行使提审改判权。同理,最高人民法院往往是在当事人及其家属的申诉被原审法院驳回才指令异地法院再审,否则一般指令原审法院再审。毕竟法律也规定,“原审法院审理更有利于纠正裁判错误的,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审理”。
这起案件二审的结果,当时引发了舆论热议。民意在很多情形下是常识的反映,而常识在多数情形下同法律的规定又是一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的司法解释就明确规定,“虽然具有自首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可以不从宽处罚。”从民众对此案的反馈来看,大多认为被告人罪大恶极,而法律也规定了自首是“可以”而不是“应当”从宽。
或许杨光毅在父亲的陪同下投案,对此案的破案确实起到了很大作用,从目前报道透露的信息看,这也是二审改判死缓的唯一理由。笔者认为,据此只是说明,送子归案虽不是自动投案,也能认定为自首,但这不能改变罪大恶极者虽有自首也不足以从宽的法律精神。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在我国现今司法环境下,司法与舆论的良性互动有着积极意义,这不是干预司法或“舆论审判”,而是避免冤假错案的一个重要方式。该案目前的走向,正是司法机关积极回应民意,努力让公众包括被害人在重大恶性案件中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而对于此案的结局,笔者认为再审应该会作出改判。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刘昌松(法律从业者)
编辑赵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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