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等三类案件时可开听证会,以准确作出审查决定

时间 • 2025-11-11 09:14:29
羁押
审查
案件
犯罪
社会

11月11日,最高检发布了《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办理审查逮捕、审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羁押必要性审查等三类案件时,可以通过组织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听取各方意见,依法准确作出是否适用羁押强制措施的审查决定。

《办法》规定,具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且有必要当面听取各方意见,以依法准确作出审查决定的,可以进行羁押听证。

(一)需要核实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社会帮教条件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涉及公共利益、民生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等领域,听证审查有利于实现案件办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

(四)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

(五)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的;

(六)其他有必要听证审查的。

《办法》还明确,经审查符合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羁押审查案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组织羁押听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申请羁押听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该羁押听证一般不公开进行。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公开的,经检察长批准,听证活动可以公开进行。未成年人案件羁押听证一律不公开进行。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表示,羁押性强制措施作为对公民基本权利——人身自由限制的诉讼保障措施,其适用必须慎之又慎。下一步,最高检将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指导推动各级人民检察院积极开展羁押听证工作,并以此为契机不断完善羁押性强制措施相关制度,更好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有机统一,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红星新闻记者高鑫北京报道

实习编辑向财霞

(下载红星新闻,报料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