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务劳动有价值吗?

时间 • 2025-07-28 21:39:02
劳动
离婚

第七十四期

现代社会使妇女获得了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但重男轻女的习俗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完全消除。因此,法律不仅规定了男女平等,同时还要根据生活的实际情况,对妇女的合法权益给予特殊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这样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在这个特殊时期,女方需要身心的康复和调理,禁止男方提出离婚,不仅是出于事实上的需要,也是道德的要求。

接下来,我们重点要和您谈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比如,有过一起全职太太离婚案,法院判决共同财产双方平均分配,并判决男方给女方家务补偿款5万元,这实质上就是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针对这5万元“家庭劳动补偿”,有人认为5万元太少了,还不够请保姆的钱;也有人认为,既然夫妻分工,家务劳动算是分工的一种,离婚时分割的有形财产就是丈夫在外打拼来的,分割的时候已经一人一半了,为什么还有补偿一说呢?这是因为,离婚时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对现存的有形财产比如房子车子进行分割,而家务劳动更多是无形的价值,比如抚育儿女的价值在离婚时就无法分割。

我们说,女方的家务劳动对社会而言没有经济价值,但对家庭而言是有经济价值的。女方为家庭付出了较多的义务,甚至牺牲了自己的发展机会,恰恰是因为女同志为家庭的付出,男同志才能安心地在外打拼,包括男方个人能力的提升、学历的增长等等,而这些价值在离婚时是无法分割的。这么一说,您应该明白民法典为何要这么规定了吧。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

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诸多立法亮点背后承载了

怎样的时代诉求和法治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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